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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的意思和读音是什么(128条)

来源:好句摘抄 发布时间:2023-12-19 18:33:19 点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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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的意思和读音是什么(128条)

斡旋的意思

1、斡旋的意思拼音

(1)、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李某具有相应的职权、地位,可以对B县某副县长产生职务影响,对行贿人甲提出的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斡旋请求,李某收受财物并作出了斡旋承诺,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应认定为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是否成立斡旋受贿?

(3)、引证:《墨子·杂守》:“葆民,先举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调处。”孙诒让间诂:“葆民,即外民入葆者。计度城内宫室之大小分处之,必均调也。”

(4)、犯罪主观方面,斡旋行为人明知收受的财物系请托人希望其利用工作上的协作关系斡旋承办法官的对价,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仍决意为之。本案中,沈某在认识因素层面上表现为其明知具有利用同事之间工作上的协作关系即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承办法官职务行为的现实可能性,仍出卖其职权影响力获取相应贿赂物,亦明知该行为会侵害其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具有社会危害性。沈某在意志因素层面上表现为其为获取贿赂物,在认识到行为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下,仍然决意为之,实施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故该行为也具备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基本构成要件。

(5)、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一样,本质都是权钱交易,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普通受贿,请托人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斡旋受贿,请托人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职务影响力。无论是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还是职务影响力,都是公权力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本质就是出卖公权力,属于权钱交易行为。

(6)、   再次,贿赂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明知行贿受贿双方会实施权钱交易而居间介绍,就是与行贿受贿双方形成了共同故意,不能将有无共谋送礼或者收礼等同于有无行贿受贿的共同故意,送礼或收礼不能代表行贿与受贿。

(7)、沈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执行员。2021年1月,沈某在担任执行实施科执行员期间,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代理律师冯某的请托,承诺向其同事即该案主审法官说情,尽可能给予被告人查某判处缓刑,并当面收受冯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后沈某通过与该案主审法官业务探讨等方式对该案进行了解和关注,认为查某大概率会被判处缓刑,已无说情的必要,遂未向该案主审法官提及请托事项。最终,案件审判结果如沈某所料,查某被判处缓刑。

(8)、本案中,因沈某仅承诺而并未真正意义上实施斡旋行为,如何认定不正当利益也是一个难点。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采用了“非法利益加不确定利益说”,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该司法解释关于不正当利益认定的思路,对沈某承诺通过斡旋为请托人所谋之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在收受财物与违背职务要求这一特定的对向关系中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个方面加以考评:

(9)、  利用影响力受贿不仅局限于近亲属,离退休人员,还有利用原岗位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后,通过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与斡旋受贿有相近之处。

(10)、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收受他人财物,明知难以办成他人请托事项,隐瞒真相,拒不退还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

(1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23层

(12)、犯罪构成要件“具备”与构成要件“齐备”的概念辨析

(13)、庸还是一个国家。庸,古国名,出自帝颛顼,据载曾随同周武王灭商,为“牧誓八国”之一。从名字就能看得出来这个国家以庸而著称。

(14)、   ——《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编.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法律出版社,2000373~3

(15)、巴蜀庸都是颛顼后代,按照我的理论都是夏的后裔,包括楚国也是夏的后裔。夏文字的突破会不会在彝后裔与夏之本意礼乐文化都非常发达。所以巴国和庸国的音乐,大致相似。所谓阳春白雪,下里巴人。相对于阳春白雪的雅而言巴与庸就是俗吧。

(16)、  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可能随着其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如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即为隶属关系;如行为人后来调往其他部门,则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可能构成斡旋关系;如其离职或退休,则与国家工作人员系密切关系,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17)、    第行为人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否则,应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18)、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斡旋受贿中,贿赂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斡旋行为的对价,而不是被斡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若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承诺或实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作为成立斡旋受贿的依据,则可能会造成追究犯罪的迟滞或遗漏,既不符合保护刑法法益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实践需要。

(19)、摧枯拉朽(cuī kū lā xiǔ):摧折枯朽的草木。形容轻而易举。也比喻摧毁腐朽势力的强大气势。

(20)、斡旋受贿既未遂的标准系是否实际非法收受财物,并非有无为他人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

2、斡旋的意思和读音是什么

(1)、   最后,所谓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一般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都会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财物,请托人也会给予对方财物。在本案中,介绍贿赂者已经收到行贿者所给的财物了,说明他对于双方的行贿受贿行为是明知的,不能否认他具有帮助双方行贿受贿的故意。

(2)、此外,本案之所以只认定霍某某的行为仅仅处在承诺阶段,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霍某某转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也就不能完全排除霍某某的承诺是虚假的。

(3)、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4)、汉语词汇。拼音:wòxuán词义:转:大钧播群物,斡旋不作难。引申义:调解争端。斡旋在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利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对其施加影响,令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某国资委主任的情妇A,收了某广告公司老板200万元,要求主任和下属某国企老板打招呼让该公司承接该国企的广告业务,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另一种是行为人利用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某市市长王某的情人张某受其同学刘某之约,一同找到该市的一个建设单位要求为刘某承揽水电安装项目,该单位领导明知其与市长的特殊关系,经过洽谈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事后张某收受刘某送给的现金50万元,此案便是张某利用王某作为市长的影响力找到建设单位领导承揽到的水电安装项目后收受的贿赂款50万元,属于张某利用王某的影响力受贿。

(6)、  根据法律规定,二者的法定刑有所不同。斡旋受贿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照该罪罪名定罪处罚。对比来看,除犯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外这一档外,斡旋受贿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甚至能处死刑,处罚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重。

(7)、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要件的有机统一方能构成犯罪,因本案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无须赘述,笔者从其余三要件论证上述行为已“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8)、春秋时吴国季札观乐的故事最为典型。季札是吴国王子,是著名的外交家。多次出使列国进行外交活动。包括一封信就中止了楚国对吴国的进攻,胜过十万精兵啊。而这些活动中音乐是要件。相当于现代的奏国歌。当然吃饭、举行典礼时也是要有的。

(9)、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属于权钱交易

(10)、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在犯罪主体上是完全不同的。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是特殊主体。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但行为人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行为,而是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完成行为。

(11)、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

(12)、第一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的成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霍某某在收取财物时承诺运作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要根据其后续行为进行判断,才有可能认定斡旋受贿。具体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霍某某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可以构成①;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求霍某某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②

(13)、    关于介绍贿赂本来就属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问题,张明楷教授在一篇论文中写道,“对向犯中的介绍行为同样属于共犯行为。从法律规定而言,刑法有的条款明文将介绍或类似介绍的行为规定为共犯行为(还可能是共犯中的实行为)。例如,刑法第240条将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换言之,在他人拐骗、贩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事实真相而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与拐骗者、贩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易言之,行为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便与实际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构成该罪的共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向犯中的介绍、居间等行为历来被认定为共犯行为。例如,“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又如,“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表明,通说所列举的介绍贿赂的行为,实际上是行贿的帮助行为或者受贿的帮助行为。——《受贿罪的共犯》,《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43页。

(14)、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5)、    根据以上不同成立条件,对于两者应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16)、收送财物过程中,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请托人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17)、  以上仅是笔者一家之见,期待更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朋友各抒己见,不吝赐教,加强交流。

(18)、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宽泛很多,即除了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以外的他的近亲属、与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包括在内。那么有一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构成本罪?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法条规定用语来看,本罪并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其次从生活常识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职业也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19)、    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20)、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斡旋的意思

(1)、(动)排解、解除双方的争执和纠纷。[近]调停。[反]挑拨。

(2)、    第行为人通过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为请托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3)、在一般受贿中,对于行为人虚假承诺的处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收钱不办事”更可恶④,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定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便存在欺骗行为,也构成受贿罪;反之,如果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构成诈骗罪。⑤目前,司法实务中的通说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主要理由是无论虚假承诺还是真实承诺,都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⑥

(4)、当前,关于普通受贿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非法收受财物说”为通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贿赂物实际控制权,即构成受贿既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备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并非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5)、 最后,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独犯,其没有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一方,介绍贿赂者与行贿者或受贿者之间对于行贿或者受贿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双方对于介绍贿赂之事心知肚明,甚至共同商议过。

(6)、   首先,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二是实行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三是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上一案例实际上否认了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共同故意的存在。

(7)、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其后来未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也应当认定构成斡旋受贿罪。

(8)、单击下表中蓝色的词组会弹出相应的拼音、MP3音频、基本释义等相关信息。

(9)、以上仅是从应然角度提出一些区分标准,因为,既然刑法中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受贿罪,则两者的构成要件应当有所不同,否则,就是同一犯罪而非不同犯罪了,故应从理论上归纳总结出两罪的不同特征。不过,实际上,这种区分标准很难有效,因为从共犯理论来讲,介绍贿赂行为其实既是行贿者的帮助犯,又是受贿者的帮助犯,正如一媒婆介绍一男一女重婚,其既是男人的帮助犯又是女人的帮助犯一样。如果非要提出两罪的区分标准,则只有一个标准才是可行的,即,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形成了共同受贿的故意,则是介绍贿赂罪,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则是斡旋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  判断一个受贿行为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实质上是对“影响力”、“控制力”的界定,即关键看行为人利用的究竟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何种关系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11)、庸,《说文解字》:庸,用也。我觉得这个地方,用不是使用的意思,这个字也不是什么会意字。用是甬钟之甬的通假字。庸也是一种钟。

(12)、她恍惚希望他的斡旋可以拯救查尔斯,但是那希望是很微弱的。

(13)、  所以,在二罪名出现交叉竞合时,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充分的法理论证,证明当事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而非斡旋受贿,做罪轻辩护。

(14)、翻译:高悬的北斗随着四季变换转动,明晦的月光洒遍人间每个角落。

(15)、他想做个助人为乐的朋友,马上在他们之间进行斡旋。

(16)、《周礼·地官·鼓人》载:“以金庸止鼓。”郑玄注曰:“庸,如铃,无舌,有秉(笔者按:秉通柄),执而鸣之。”

(17)、   {点评:上一案例以介绍者孙某没有与行贿者共谋送礼来否认共同行贿的故意,以及以介绍者孙某没有与受贿者共谋收取财物来否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是错误的。

(18)、蠡:虫子蛀食木头,引申为器物久磨将断的样子。蠡柄也就是带孔的柄。也就是图中标识为干的部位。

(19)、对于行为人虚假承诺的,即行为人承诺但未实施斡旋行为、且系行为人一开始就不打算实施斡旋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20)、拼音是wòxuán,释义:扭转、周旋,调解、调停,调解争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4、斡旋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1)、所以我认为庸俗是用庸演奏的流行音乐,基本等同于下里巴人。

(2)、  在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档,斡旋受贿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档,斡旋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在斡旋受贿中,对于行为人虚假承诺的处理,也相应地存在认定为诈骗罪、受贿罪、区别认定等不同观点。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受贿罪。但实践中请托及收钱情形纷繁复杂,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不能因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绝对排除构成诈骗等犯罪的可能性。除了上述理由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在于:翰旋受贿要求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必须为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往往是非法利益;如果认定诈骗罪,则意味着存在犯罪被害人,而对于犯罪被害人的被骗财物,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这与刑法不保护非法利益的精神是不相符的。

(4)、古代汉语都是单音节词汇。一个字就是一个词。比如妻子。现代汉语是媳妇老婆的意思,但是在古代妻子就是媳妇和儿子的意思。那斡旋是什么意思呢?

(5)、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6)、《宋史·辛弃疾传》:“经度费钜万计,弃疾善斡旋,事皆立办。”

(7)、使用乐器,天子四面悬挂,诸侯减一面墙,用三面墙的乐器,大臣只能用两面墙的,平民还得是有点身份的,要用也只能是一面一挂。特是小牛,少啊,小啊,地位低啊。

(8)、(动)排解、解除双方的争执和纠纷。[近]调停。[反]挑拨。

(9)、  甲是某市市长。甲的儿子乙利用甲的职务上的影响,找到该市交通局局长丙,请丙为私营企业主丁获取一段高速公路项目提供帮助,丙考虑到乙是市长的儿子,决定将该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交给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丁承揽。事后,丁送给乙数十万元。由于甲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请托人钱款,故其既可能对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在外打着自己的旗号办事不知情,也可能对子女收受他人钱物的情况不知情,导致受贿难以认定。此案中,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表达意思:调解;扭转僵局;周旋;奔走活动;指调解、调停;谓曲折含蓄,有回味。

(11)、  简单来说,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认定构成斡旋受贿;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而实施的上述行为,则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权利,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

(13)、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基本内涵为:在对被告人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根据这一原则,在办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时,行为人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是基于“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基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因此,在利用何种“影响力”存在交织、竞合难以准确判断时,应当认定行为人利用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实施相关犯罪,即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罪名,即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

(15)、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符合斡旋受贿的犯罪构成特征,应认定“具备”斡旋受贿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16)、   第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也可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17)、在佛洛依德的自我理论中,自我斡旋于本我、超我和外部世界之间。

(18)、逻辑是这样的:斡--?--幹--干,其中?是斡的异体字。插播一句题外话:简体字运动有如一剂新药,要治提高国民素质的老病。有副作用,不断显现,但不失为伟大的尝试。就是副作用有点大。

(19)、《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20)、在对案例进行评析之前,首先要理顺成立犯罪与犯罪既未遂形态的逻辑关系。当我们讨论一个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时候,逻辑的前提是该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根本谈不上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形态问题。所以,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讨论的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问题,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则讨论的是犯罪是否进行到底的问题,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解决犯罪是否得逞(完成)的问题。本案中,应当先考评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斡旋受贿的犯罪构成特征,是否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在判断罪与非罪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考察其行为是否“齐备”了斡旋受贿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解决犯罪既未遂的形态问题。

5、斡旋的意思是什

(1)、这里,还有必要提及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根据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受贿罪是行贿罪的对合犯罪,斡旋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可以参照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予以认定。也就是说,斡旋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目的不正当的非法利益,而且包括手段不正当的非法利益。

(2)、   第受贿者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受贿故意,否则,如果受贿者主观上对于受贿之事毫不知情,则其不构成受贿罪,则仅是介绍贿赂者可能单独构成(斡旋)受贿罪或者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相比之下也有一般的。奉送一个彩蛋。庸俗,这个词什么意思?一般,粗鄙。

(4)、  举例来说:老张想给教育局长行贿,以办理孩子跨区入读重点学校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后无意中得知了局长的情妇的联系方式,并给情妇送现金10万元,情妇收了老张的钱,并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则该情妇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5)、霍某某原系某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1999年至2010年,霍某某在接受某公司的请托后,承诺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商标系列案件谋取诉讼优势,收受或约定收受财物合计6000余万元。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霍某某是否转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承诺或实际通过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6)、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等形式解决争端的活动。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

(7)、第一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中斡旋行为人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沈某并未具体实施斡旋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8)、  斡旋受贿往往在实践中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外,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制约关系,编制关系网,以权换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受贿,也有叫间接受贿可曲线受贿的,意思是一样的。这种行为比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的隐藏性更强,危害性更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也相对较重。

(9)、    第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代表国家从事某种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10)、  至于财物的获取是在事前收还是事后收、明示收还是默示收、主动收还是被动收都不影响以上罪名成立。

(11)、  斡旋受贿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

(12)、  最后,我想提供给大家一个真实的案例,和各位同仁研究和探讨:某个体私营业主吴某因在筹建种猪养殖中心时需要向某乡镇申请审批手续,自己与乡镇领导不熟,便找到自己的远房舅舅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谈及此事,朱某某想到自己的同学范某某在该镇任d委书记兼乡长,虽然长期没有往来,但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找到范某某,范某某想到批准建设种猪养殖中心是违规的,虽不情愿,也不敢得罪这位朱主任,怕以后遭到官场报复和压制,影响自己的进步,但考虑到朱某某是本市的人大副主任,虽然不敢得罪朱某某,同时二人又是同学关系,日后可能会成为自己的靠山,便违规批准通过了该项目的审批手续。嗣后,朱某某收受吴某某送给的感谢费100万元,此案是认定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13)、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承诺斡旋并据此收受财物,符合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已严重侵害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职务行为(包括职务影响力)的不可交易性,具备成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已构成斡旋受贿罪。且贿赂犯罪一般以是否实际收受财物作为犯罪既未遂的标准,故其行为应以斡旋受贿既遂认定。

(14)、再次,从刑事政策来说,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将不利于打击犯罪。倘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对于“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那么除了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以外,是否还要求第三人向第四人、第四人向第五人等逐个再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呢?如果作出肯定回答,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最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则会导致斡旋受贿的成立具有很大的难度,且防线设置过于靠后;如果作出否定的回答,不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最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同时又要求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则会导致逻辑上的不完整。由此可见,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困境。相反,如果将防线前移,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可以有效打击“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确表态或行动、第三人碍于情面表面上承诺而实际上拒绝,那么在实际效果上,与行为人没有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不存在任何差别。在上述情况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看起来毫无疑问会构成斡旋受贿,但一旦第三人翻供,将很容易导致无法认定构成斡旋受贿。因此,在全面从严治d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不宜让构成犯罪的标准过于后延。

(15)、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案件当事人冯某因行贿行为使得公职行为程序不正当,其请托法院执行员沈某向案件承办法官斡旋,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法官法》等有关程序规定,这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要求、违反相关规定所谋之利益,显然已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

(16)、马前卒:封建社会称武将、官吏出征出行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指在前边摇旗呐喊、为人捧场的人物。

(17)、  综上,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系通过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其利用的是工作关系产生的间接控制力,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职权可以间接地影响和控制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在一定范围和一定领域内的行使。

(18)、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七回:“将军欲使孔明斡旋天地,补缀乾坤,恐不易为,徒费心力耳。”

(19)、ID:wangyingqinglawyer

(20)、首先,从罪名本质来说,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一般受贿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若干差异,例如,一般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斡旋受贿是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般受贿仅要求收受贿赂的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过,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作为贿赂的代价不同,一般受贿是自己的权力;斡旋受贿是自己的权力性影响力,这种权力性影响力无疑是基于自己的权力,而非第三人的权力。但是,无论是一般受贿还是斡旋受贿,都统摄于受贿罪这一个罪名,而不是不同罪名。因而,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权钱交易这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上并无差异,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这一受贿的保护法益上也无差异。换言之,斡旋受贿体现的是利用自己的而非第三人的权力性影响力形成对价关系,侵犯的是自己的而非第三人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虽然在斡旋受贿中,收钱行为与谋利行为具有间接性,但谋利的基础是行为人自己的权力。有的论者认为,斡旋受贿的实行行为由谋利行为和收钱行为两个部分构成,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承诺寻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的,仅是谋利行为的预备,并认为第三人拒绝则构成斡旋未遂。这种观点没有充分注意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没有紧紧抓住收钱行为和谋利行为两个关键构成要件行为。

(1)、斡,蠡li柄也。――《说文》。段玉裁注:“判瓠为瓢以为勺,必执其柄而后可以挹物。执其柄则运旋在我,故谓之斡。”

(2)、《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受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个人为了给其他个人或一般单位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行贿。

(3)、    其次,客观表现不同,介绍贿赂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引见、斡旋,使得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中介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沟通撮合中没有利用依法从事公务的职权或者地位来影响受贿人,否则,应构成斡旋受贿罪;而斡旋受贿则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周礼》“天子宫悬,诸侯轩悬,大夫为判悬,士为特悬。”

(5)、使双方消除纠纷重归和好:只要有~的余地就要替他们。

(6)、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7)、使用的时候应该是这样婶儿的。一敲就出声,就在悬挂的这个部位它还轻微扭动。就好像第三方调停时起到的效果。形象吧。

(8)、斡旋的意思是运转、扭转、周旋、奔走活动。强调需要调解、调停,曲折含蓄,有回味。例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9)、    第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10)、指调解、调停。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11)、  其实这两个罪名并不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而是涵盖在受贿罪中的两个情节不同、犯罪形态不同、案件事实不同的犯罪行为的界定。这两个不是单独的罪名,但由于在定罪和量刑上与受贿罪有很大的区别,法定刑相差也很大,所以还是值得探讨的。

(12)、引证解释:《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13)、本案中,从行为人李某来讲,收受50万元财物时,其系省委办公厅某处副处长,有能力对A省所属B县某副县长予以职务影响,其作出斡旋承诺时并没有虚构或夸大自身影响力,具有实施斡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且其主观上也希望通过斡旋促成请托事项,虽未实际兑现,也不应认定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从请托人甲来讲,其对李某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有着清晰认识,主动向李某送财物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李某利用职务影响力向B县某副县长打招呼变更土地用途,其对李某承诺的内容及后果(可能办成也可能办不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本案不成立诈骗罪。

(14)、要塞(yào sài):筑有永久工事、准备长期坚守的国防要地。

(15)、引证: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16)、  在利用何种“影响力”、“控制力”确实难以准确区分时,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选择适用二罪名。

(17)、斡旋看上去是两个名词,我看实际上是两个以名词做动词用的使动用法。使之斡旋,就是奏乐啊,奏乐就是外交啊。在这些外交场合同时出现的人物、活动、乐器就联系在了一起。所以斡旋得以指代外交调停。这是个好词,斡旋是编钟之声,是优美的音乐啊。外交调停说出来的也是好词。

(18)、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决定以实际收受财物作为既遂点,而斡旋受贿作为贿赂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其既未遂的标准也应系是否实际非法收受财物。斡旋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提供“权”,系手段行为;而收受他人财物是获取“钱”,系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必须服务于目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收受了财物,我们才能讲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到底”,齐备了受贿犯罪全部构成要件。至于在权钱交易中提供“权”的手段行为实施程度,只在是否具备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评价环节发生作用,考量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并非犯罪既未遂的考量标准。

(19)、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7项的规定,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20)、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能够成立斡旋受贿。即使行为人后来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仍然成立斡旋受贿。主要理由如下:

(1)、  斡旋受贿(罪名是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斡旋方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承诺,而非行为,更非结果。换言之,对上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理解为目的要件,而非行为要件,更非结果要件。

(2)、小结:源于音乐的词汇,通过借代,引申出来的词汇还有很多。仔细咀嚼总有收获。收获的总是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典雅的表达方式。什么叫文明古国,什么叫礼仪之邦?就是中国。

(3)、本文所要讨论解决的斡旋受贿问题,是斡旋受贿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说,上述哪些情形构成斡旋受贿。

(4)、tomediate(aconflictetc)

(5)、他俩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幸亏小李从中斡旋,才得以缓和。

(6)、由于有孔,所以甬钟是通过斡这个部位悬挂在架子上的,它确实可以转动扭动。那旋是做什么用的呢?连接斡这个孔与柄,增厚加强承受力的作用啊。由于这两个部位相连,所以斡旋并称。

(7)、我们都是担当人有奖征集原创文章,分享是一种力量

(8)、最后,从域外立法来说,不少国家刑法并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日本《刑法》第194条第4款规定:“公务员接受请托,为了让其他公务员实施职务违反行为或不实施相当行为而进行斡旋或将进行斡旋,作为其报酬,收受、要求、约定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受请托,是指接受并承诺之。斡旋,是指在请托者和其他公务员之间中介。无论是将来的斡旋行为还是过去的斡旋行为,都是斡旋。”③由此可见,日本《刑法》即使单独设置斡旋受贿罪,也认为斡旋受贿的成立只要求接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而收受、要求、约定贿赂,而不要求现实地实施斡旋行为。捷克《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允诺以自己势力影响公务人员执行自己职务,或者已给予这种影响,而要求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由此可见,该规定认定斡旋受贿的成立是承诺以自己势力影响公务人员执行自己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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